委内文〔2018〕12号 机关各处室: 按照6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》(豫政办[2018]32号)要求,我省取消省级涉宗教证明事项3项,保留2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严格清单管理。从即日起,机关各处室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,凡纳入取消证明清单、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,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开具。今后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证明的,将按照程序报省编办、省法制办审核,不得擅自增加和调整。 二、搞好工作统筹。各处室要加强对机关内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。取消证明的事项中,需要有关处室核实的,要通过直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或实地核实的方式办理;接受有关部门征询要主动配合,及时反馈意见。 三、加强持续管理。通过机关门户网站,对保留的省级涉宗教证明事项向社会公布,方便群众办事。加强监督检查,对擅自增加涉及民族宗教证明事项、违规设定涉民族宗教证明事项、逾期回复征询等行为,将严肃查处。 附件:1、取消的省级涉宗教证明清单 2、保留的省级涉宗教证明清单 2018年6月20日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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